人民保护其人身、住房、文件和财物不受无理搜查亢的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根据认为有罪,以宣誓或郑重声明保证,并详细开列应予搜查的地点、应予亢的人或物,不得颁发搜查和亢证。

    士兵在和平时期,非经房主许可不得驻扎于任何民房;在战争时期,除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外亦不得进驻民房。

    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诉冤请愿的权利。

    此后做得所有修正,都是为了进一步改善和保护人权,在不断地限制官僚公权力的同时,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大中华宪章》里使用了上百个“不得”、“应当”,比如宪法第一条第十款规定,“一切公款收支的报告和帐目,应经常公布。”又规定“公务人员的财产必须公开。”又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应享受下列权利……”“帝国任何一州都不得因性别而否认或剥夺公民的选举权”,诸如此类,这些词汇全部都是用来约束官府行为,限制官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在此之前,应劭、钟繇他们做出来的宪章里使用了三十多个“不得”、“应当”,但却全部用来约束“地方”、“组织”、“团体”、“公民”、“个人”的行为,几乎无一用来限制国家行为,比如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吕布全部推翻,让他们重做,他们重做的都没有让吕布满意,后来吕布干脆把他们的官职先剥去,让他们跟一般民众同吃同劳动,让他们感受中下层民众的疾苦,从大多数民众的角度去思考问题,他们豁然开朗,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就是要让大部分人满意。

    《大中华宪章》里规定,中华帝国宪法至上,宪法以及政务院tongguo且经过皇帝首肯的法律,其效力高于其他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最高法院廷尉拥有了违宪审查权,可以审查立法机关tongguo的法律是否与宪法相抵触,并且可以宣布违反宪法的法律无效。同时,最高法院还可以审查包括政务院首相在内的各级官府颁布的法令的合宪性。宪法一经确认,需要修正时,必须要进行全民公决,百分之七十以上民众同意,方能修宪,而不能由皇帝一人决定。

    吕布从宪法在华夏土地上曾有的历史上判断,宪法并没有得到起码的尊重,屡遭侵犯,从根本上说是缺乏“宪法至上”的信仰,从机制上说是没有实现“宪法监督司法化”:既不能根据宪法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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